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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做生意一般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正常情况下。现在进行买卖活动都是要先签订好合同约定对方的责任和义务,当然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会出现一些人为的失误引起各种纠纷,那么如果没签合同先发了货可以补合同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没签合同先发了货怎么处理

  1、补签合同。

  2、如果对方不肯补签,可以将这笔货追回来。

  3、要是对方收了货却不肯补签合同,或不肯支付货款,就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协商解决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

  2、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3、诉讼解决

  当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而且这种方式效力更高。

  案例:

  【案情简介】

  笔者在代理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A公司陈述2018年-2019年期间,A公司向B公司进行3次供货,但B公司至今未支付A公司货款。为证明以上事实,A公司所能提供的证据仅包括:

  1、《送货单》3张,其中2018年6月的《送货单》金额为46万、2018年10月的《送货单》金额为12万、2019年2月的《送货单》金额为6万。A公司将《送货单》的买方错填成C公司,同时《送货单》中均无B公司盖章确认,仅有一自然人徐某签收,收货地址显示为C公司工商注册地址,该地址与B公司工商注册地址相同;

  2、《发票》1张,但A公司无法证明该发票已邮寄给B公司,且经A公示查询B公司暂未抵扣该发票。

  仅根据以上证据材料,笔者认为难以证明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往来。在3次交易中,A公司与B公司均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送货单的买方名称也出现错误,无任何证据能够体现双方交易的痕迹,本案胜诉概率较低。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笔者为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试图以“徐某的签收行为”和“邮件信息”为突破口,并最终收集到以下证据:

  1、徐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査询单》,显示在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B公司为徐某购买社保;

  2、A公司工作人员与邮箱尾缀为(@http://XXX.COM)人员的往来邮件信息,其中2019年4月主题为“对账单(2018.01-12)A公司-B公司以此为准”的电子邮件中载明,如若A公司对2018.01-2018.12期间货物的数量和单价无异议(总金额为人民币46万元),A公司就可以开票;

  3、B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APP”的公示信息,B公司的官网后缀(http://XXX.COM)、商城网店后缀(http://XXX.COM)、官方邮箱后缀(@http://XXX.COM)与A公司举证材料中往来邮件的邮箱后缀(@http://XXX.COM)一致。

  【法院观点】

  1、关于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

  虽然A公司提交的三份送货单上显示的收货人为C公司,但三份送货单显示的联系人为徐某,且三份送货单所载货物确由徐某签收,徐某为B公司工作人员,B公司辩称三份送货单上的“徐某”签名不一定由徐某本人所签,但仅有口头陈述,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故B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A公司提交的主题为“对账单(2018.01-12)A公司-B公司以此为准”的电子邮件,表明如若A公司对2018.01-2018.12期间货物的数量和单价无异议(总金额为人民币46万元),A公司就可以开票。该邮件发件人的邮箱后缀与B公司对外公示的官网网址和商城网店网址的后缀一致,法院对该邮件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可以认定该邮件系B公司员工向A公司发送。

  综上,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A公司向B公司供应了货物,A公司与B公司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2、关于 B公司应支付A公司的货款金额的问题

  关于B公司应支付A公司的货款金额,本院认为,经对账,A公司开具了金额46万元的发票,对账函载明“对账函编号:2018.01-2018.12的数量和单价无问题”,故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所供货物的货款双方已对账确认,为46万元,该金额已包含A公司2018年10月所送货物。在该金额之外,A公司主张的未开票货款12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A公司于2019年2月向B公司发送货物,B公司未提供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结合双方邮件往来中对账单所列的单价,货款为6万元,B公司应予支付。

  综上,法院认为,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52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系笔者真实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A公司与B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主要凭借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在交易过程中,A公司错误的将《送货单》的收货单位错填为C公司,且《送货单》中并无B公司盖章,仅有徐某签字。在现有证据对诉争利益得到支持非常不利的情况下,细节的把控对案件最终成败的作用便至关重要。具体到本案,主要需把控以下三个细节:第一是《送货单》错填交易主体问题,第二是徐某在《送货单》上签收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三是双方往来函件的邮箱尾缀问题。

  1、关于《送货单》错填交易主体问题,笔者试图通过举证对A公司错填买方名称的行为进行合理解释。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与A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得知B公司与C公司的注册地址相同,同时从股权结构上确认了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高度关联性。在此交易中,买卖双方系合初次合作,因B公司与C公司高度关联,A公司对交易主体的错误认识是可以被理解的,且A公司并未对送货地址产生错误认识,A公司已将货物送至B公司经营场所,应当认定B公司系A公司的交易相对方。

  2、关于徐某在《送货单》上签收的效力认定问题,笔者深知此处为本案的重大突破口,如何认定徐某的签收行为代表B公司,只能首先认定该行为系徐某在B公司的职务行为。根据笔者调查到的徐某社保信息,得知徐某在A公司与B公司交易期间,系B公司的员工,结合徐某社保信息及举证规则,因B公司不能证明徐某的签收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自然得出了“徐某代表B公司在《送货单》上确认收货”这一事实。

  3、关于双方往来邮件的邮箱后缀问题,笔者试图通过举证证明该邮件系B公司的意思表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工商信息查询网站,笔者得知B公司对外公布的企业邮箱、官方网站、商城网店与A公司举证材料中往来邮件的后缀均一致。同时,结合“结算邮件”中开票通知以及A公司后续开票等一系列行为,最终证实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纵观案件代理过程,仅凭借单一的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却难以胜诉。在案件的整个代理中,还需灵活运用劳动法以及证据规则等相关规定。同时,笔者认为往往很多民商事案件疑难点并仅仅在于法律关系的认定,还有对案件细节的把控!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建议为了各自的权益,在装船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种事项,避免各种纠纷。如果对方不签合同,收货但不交钱,可以积极为其做点事情。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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