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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合同已经成为大部分人用来处理一些民事商业活动的保障,一般都是签订了后为了约束大家的责任义务,那么合同纠纷也是经常出现的,处理合同纠纷有哪些途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二)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三)仲裁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四)诉讼

  所谓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典中如何确定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1、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3日,李某因生产需要,到湖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咨询并洽淡购买生产设备事宜,双方于同年9月4日签订了合同,约定李某以176800元的价格从湖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二手200T打包机和160T金属切割机各一台。而后双方各自履行了交货、付款的义务。李某在使用两台设备生产的过程中,因货物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其经济受损,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为保障自身权益,遂李某将湖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攸县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4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2018年8月23日、9月4日,原告到被告公司咨询洽谈购买设备事宜。双方订立合同后,均应诚实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庭审查明,双方交易的系“二手机械”,原告对货物进行了实地考察,被告亦是按原告指定货物发放的事实,和被告对其向原告交付货物的型号非合同约定的货物型号的认知推定,本院认定原、被告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签订的《湖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

  二、限原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货物给被告;

  三、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货款176800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发生合同条款纠纷时,如果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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