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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筑市场混乱已是社会公认的事实,建设单位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百般刁难施工单位,甚至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随意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以达到其自身的种种利益,比如终止合同后由另外一家施工单位以更低的价格承接该工程,或是另外一家施工企业会给相关的人员高额的回扣、贿赂。施工企业面对建设单位的这种无理行为该如何办?   笔者有幸为四川省一家国有一级大型施工企业(下称甲建筑公司)代理了一起这方面的诉讼,并获得了圆满的结果。下面将此案例提供出来,供广大施工企业、承包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借鉴:   案情:甲建筑公司 2000年10月16日看到某知名上市公司(下称乙公司)在《成都商报》上登出招标公告,称其拟建一栋"总部办公大楼",并将进行招标。甲建筑公司经乙公司组织的评标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后,被确定为中标人。 2000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建筑公司承建被告的总部大楼工程,工期为310天,于2000年12月25日开工。2000年12月9日,甲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作施工准备,开始建设临时设施及降水处理等基础工作,并与相关材料供应商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2000年12月13日,乙公司的工程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函,要求开工日期提前到2000年12月22日。2000年11月20日、12月21日,甲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分两次向乙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00年12月22日,乙公司通知推迟开工。此后,甲建筑公司多次致函乙公司要求确定开工日期。2001年3月22日,乙公司以招标程序不合法为由通知甲建筑公司要求终止合同。由于甲建筑公司签约后已履行了大量合同义务,故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应承担其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因乙公司不同意赔偿,反而在2001年5月将甲建筑公司在工地的人员赶走,并把甲建筑公司在现场的设备扔出现场。甲建筑公司无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由乙公司支付临时设施费562696.61元、人工费209835元、赔偿材料供应商违约金1564387.99元、标书制作费16850元、履约保证金利息11261.25元及信誉损失100万元等总计300多万元的损失。

  乙公司答辩称:原告与被告在《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被告法定代表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未授权其他人以任何方式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追认,且对原告单方面的开工行为被告也予以及时制止,故双方所签订的上述合同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300万元的银行保函,违背投标承诺和双方合意,将工程擅自分包,不提交月、周工程进度计划表,未提交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致使被告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由于原告上述行为未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故被告无法追认合同效力。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未生效合同,且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其要求被告承担巨额赔偿的请求不应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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