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合同纠纷>正文
分享到:0

合同贷款违约责任包括哪些?

(一)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并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对违约部分收取罚息。情节严重的,银行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取罚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利息。

3、借款人使用贷款造成损失或者使用贷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人应当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二)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时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的计算应当与加收借款人的罚息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贷款损失或者利用贷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追究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合同不履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贷款合同不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违约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违约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发生。违约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不存在的(未成立、终止、无效),不得违约。

2、过错,即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素。

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造成违约的,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3、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和其他不利后果。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实现或全部实现,其损失就已经发生。违约人支付违约金时,无需考虑对方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在需要赔偿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害。

4、违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义务赔偿合同对方的其他损失。违约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违约人应当赔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贷款人的违约责任与借款房屋的违约责任不同。

扫一扫关注重庆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