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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那么。如何认定承包合同的效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承包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1、建设单位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

  有两种情况:

  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既无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的,合同以主体不合格归于无效。

  ②以内部机构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已开始履行合同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情况(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异议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2、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

  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职责的组织,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认定合同有效。

  3、筹建单位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

  审查筹建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依法登记的,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依法登记或工商登记正在申请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允许低于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资格主要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过年检,施工单位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对外承揽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的还要经过施工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行政管理规定不影响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未办跨省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有效。

  4、承包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1)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农建工程除外)。

  (2)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无资质的建筑队挂靠建筑公司,成为建筑公司的一个工区对外承包工程,有两种情况:①以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②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况: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将工程交给建筑队施工,所签订的合同有效。B:建筑队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5)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6)个体建筑队、个人合伙建筑队承建的一般农用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有效。

  (7)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

  承包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1、承包合同的概念

  承包合同,一是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2、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2月26日,宜宾市南溪区大坪乡某村一组与宜宾市某中药饮片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后宜宾市南溪区大坪乡某村一组与仁和宜宾市某中药饮片公司于2003年7月对该租赁合同补充签订了《关于对中药材基地建设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部分条款的修改协议》,约定:民主村一组将属于本组35户农户承包的土地(丈量面积250.70亩,测绘面积316.60亩)承包租赁给仁和中药公司用于生态林、中药材基地开发建设(退耕还林),租赁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52年12月31日止,租赁费标准即前8年按测绘面积以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粮食补助(黄谷150斤、小麦150斤)的标准和育林生活看护补助费20元,原粮价格按照省政府农业税计征中的粮食价格计算,若取消了农业税计征的粮食价格,则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租赁费结算时间为前8年由国家直接兑现,8年后每年的租赁费按当年的3月31日、9月20日前各支付50%。租赁期满后,甲方对土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若乙方(宜宾市某中药饮片公司)违约则按照违约金额的1%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2003年至2010年,国家按照退耕还林政策即按测绘面积以230元/亩/年(折算后金额)的补助标准直接支付给了宜宾市南溪区大坪乡某村一组。此后,国家继续对退耕农户(还生态林)直接补助8年,每年补助标准为125元/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宜宾市某中药饮片公司未支付2015、2016及2017年的土地流转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此,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大坪乡某村一组与被告宜宾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2月26日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1月1日解除;

  二、被告宜宾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大坪乡某村一组支付土地流转费99729元、违约金997.29元;

  三、流转土地上的附着物归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大坪乡某村一组所有;

  四、驳回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大坪乡某村一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宜宾某中药饮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某村一组支付土地流转费99729元、违约金997.29元”;

  二、撤销四川省维持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某村一组与宜宾某中药饮片公司于2003年2月26日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1月1日解除”;“流转土地上的附着物归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某村一组所有”;“驳回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某村一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某村一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关于承包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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