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借款合同纠纷>正文

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重庆合同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lscdhtjf.com/ 时间:2017-09-05 17:09:24

分享到: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兴、张*莲因与被上诉人洛阳A贸易公司(下称A贸易公司)、洛阳市B区审计局(下称B区审计局)、原审被告洛阳市BA园大酒店(下称A园大酒店)、洛阳A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洛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兴及王*兴、张*莲的委托代理人李强,A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B区审计局的法定代表人贾乐广、委托代理人刘新生,A园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王旭伟,A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阚世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22日,王*兴、张*莲与A园大酒店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A园大酒店向王*兴、张*莲借款30万元,期限一年,从1998年2月25日起至1999年2月24日止;按月息1.5%计息,利息3个月支付一次,拖延付息超过10日,A园大酒店按月息2%计算付款;一年到期后,A园大酒店付*王*兴、张*莲的本金及利息,拖延超过10日,按月息2%计算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王*兴、张*莲履行了借款义务,A园大酒店除于1999年11月15日支付13500元和1999年12月30日支付5500元,共19000元的借款利息外,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A园大酒店是由A贸易公司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为80万元,经营范围为中式餐和烟酒饮料供应。1997年4月11日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同日由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洛阳市工商局)向B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按其提供的购货发票及付款白条计算,注册时的投资为380217.63元,1997年4月12日至1998年又投资了755233.67元。A贸易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原为洛阳A食品厂劳动服务公司,1992年11月变更为A贸易公司。按照A园大酒店组织章程规定和洛阳市工商局《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记载,A贸易公司是A园大酒店的投资单位,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5万元,流动资金投资5万元,共投资80万元。审理中A贸易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供1997年4月11日后向A园大酒店投资的证明。A食品公司(原洛阳A食品厂)于1997年4月4日任命郭端立为A园大酒店经理。另查明:洛阳市B区审计师事务所(下称B区审计所)向洛阳市工商局B分局出具了A园大酒店审计验证资金核定书,核定意见为:“该单位申报注册资金80万元,系该主管部门投资,其中固定资产75万元,存款5万元。”加盖了B区审计所资金审验专用章,但未填写日期。审理中B区审计局未向原审法院提供验资时A园大酒店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及投资单位投入资金的凭证。B区审计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事业单位,2000年2月29日B区审计所将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移交给B区审计局,B区审计所的法人资格至此消灭。经委托原审法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鉴定:B区审计所所有者权益239109.51元,职业风险金98867.17元。合计337926.68元。2000年10月,王*兴、张*莲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贸易公司、A园大酒店、A食品公司、B区审计局偿还30万元借款本息。

 

扫一扫关注重庆合同纠纷律师